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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容错减责免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2-08-30     来源:大冶市纪委监委网站    

2022年以来,大冶市纪委监委深化“四种形态”运用机制,不断提升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能力和水平,有力有效推进监督执纪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区别对待党员干部在工作过程中的无意过失和蓄意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宽严相济、容纠并举,最大程度保护和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现将近期1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14年,刘仁八镇党委、政府决定在该镇集中全力发展扶贫项目栀子黄产业。2017年2月,因天气原因,部分栀子黄种苗未存活,刘仁八镇政府决定采购27万株栀子黄种苗进行补种,具体由该镇农办负责。2017年3月,为了抢抓补种工期,刘仁八镇农办主任刘先补在未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情况下,经请示时任该镇分管农业的镇人大副主席卢洪权同意后,直接在该镇瓜垅代青苗圃处购买栀子黄种苗27万株,总价28.35万元。2017年6月,刘先补、卢洪权补充完善各项手续及资料并如实入账结算项目资金。

上述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直接采购栀子黄种苗的行为,违反了《2017年大冶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冶政办发〔2017〕16号)有关规定。经核查,刘先补、卢洪权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其初衷系发展扶贫项目栀子黄种植产业,客观上存在补种工期紧张等具体情况,且事后积极完善采购材料,如实入账结算项目资金,不存在个人谋利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大冶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综合研判,对刘先补、卢洪权上述行为不予处理。

容错纠错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举措,是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有利机制。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旗帜鲜明的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精准界定容错界限,宽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全市纪检监察机构要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依规依纪依法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审慎稳妥开展容错认定,精准监督执纪,为我市“奋力推进全国县域经济50强”提供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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